始祖鳥2023會員服務合約最新修訂-2

2022/12/30 20:10

25.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授權

 25-1 甲方理解並同意,因乙方對甲方於用戶創作平台製作、創作或上傳之內容並不做實質之審查或修改,甲方應確保用戶創作內容之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

 25-2 甲方同意用戶創作內容之完整著作權歸屬乙方,且乙方及乙方指定第三方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用戶創作內容(前述「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廣播、修改、改編、資訊網路傳播及其他方式使用,同時包括商業目的和非商業目的使用,本服務內和本服務外使用,也包括在用戶創作平台內和用戶創作平台外使用。為方便描述,以下將前述使用的權利統稱「使用權」)。甲方保證乙方及乙方指定之第三方之等該使用不會侵害任何合作廠商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第三方之合法權益。

 25-3 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能以自己的名義或委託專業合作廠商對侵犯用戶創作內容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維權,維權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監測侵權行為、證據保全、發送維權警告函、提起訴訟或仲裁、調解、和解等,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有權對維權事宜做出決策並獨立實施。

 25-4 如根據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甲方對用戶創作內容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根據用戶創作內容的具體使用情況或使用場景是否為甲方進行署名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署名,且甲方不會因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按本合約約定使用用戶創作內容而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方主張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

 25-5 甲方僅可在乙方及乙方指定的其他平臺對該用戶創作內容作出展示或按乙方認可方式使用,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之情況下擅自或授權第三方在其他平台進行傳播,也不得擅自或授權第三方進行任何出版、商業盈利、二次衍生及其他使用的行為。如違反,乙方將保留法律上的追訴權利。

 25-6如用戶創作內容含有本服務之素材(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整體、遊戲內所包含的所有美術、音樂、文字作品和其他遊戲構成要素、組成部分,以及本服務運行呈現的連續動態畫面)及/或乙方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其他內容,則甲方應在取得乙方書面授權同意後,才能將用戶創作內容進行商業目的使用。

26. 合約之變更

 26-1 乙方修改本合約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經通知而修正,並於修正後以公佈於遊戲網站之方式代為通知。

 26-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26-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26-3-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合約變更之內容。

 26-3-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合約之通知。

 

26. 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26-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26-2 合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35%及郵匯手續費用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26-3 若有限制行為能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或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申請終止本合約,經乙方確認,並扣除必要成本35%及郵匯手續費用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

 26-4 手續之必要成本項目包含:

   26-4-1 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會員剩餘未使用的儲值點數之儲值對價(以最後一次儲值之比例金額換算為新台幣) × 35%。

   26-4-2 郵匯費,依會員選擇之退款方式,由會員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

   26-4-3 雜費,其他因會員辦理退費手續所延伸之個人費用。

 26-5 甲方如以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等通路進行儲值,需另行提供曾向前揭通路業者申請退費未果之相關證明,由乙方進行退費作業。本條款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以當初購買之金額換算為新台幣後,再扣除 35% 必要之通路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

 但退費不包含下列情況:

  26-5-1 使用付費遊戲幣購買的道具,不管是否使用,皆無法申請退費。

  26-5-2 使用現金購買的道具、付費遊戲幣,如果購買後馬上激活或使用的話,無法申請退費。 (例如:打開禮包、購買轉盤道具抽取物品、月卡…等)

  26-5-3 在通路商店進行不正當退費時,將根據26-8-1條款處理。

26-6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26-6-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6-6-2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錯誤(Bug)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26-6-3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26-6-4 帳號使用者名稱使用中文、數字以外字元致系統不正常運作。

  26-6-5 使用者名稱使用涉及公然侮辱之不雅文字。

  26-6-6 使用官方或類似名稱作為帳號使用人誤認為管理員。

  26-6-7 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帳號。

  26-6-8 無行為能力人冒用法定代理人名義進行註冊、限制行為人力人假冒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註冊者。

  26-6-9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26-6-10 甲方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二十二條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26-7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實質損害負賠償責任。惟經第三人檢舉或提供事證,足以令乙方相信其為真實者而處分者,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6-8 惡意利用乙方及通路商店(Apple Store、Google Play Store…等)相關的所有流程

  26-8-1 甲方使用本服務,惡意利用乙方及/或通路商店(Apple Store、Google Play Store…等)所提供的會員服務、重複加入會員,或使用遊戲、交易、退費等相關所有流程並獲得利益的情況時,有可能限制遊戲使用權,並回收不當利益所得。

  26-8-2 並且對於散佈給他人惡意利用的方法或造成善良會員損害時,有可能受到制裁。

  26-8-3 乙方對於惡意使用通路商店(Google Store等)各種流程的行為,會強力應對,盡全力不讓善良會員遭受損害。

27. 停止營運

 27-1因乙方停止本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條款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本服務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7-2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28. 送達

 28-1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或以線上即時通訊(遊戲內)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28-2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送達。

 

29. 法定代理人

 29-1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滿七歲帶未滿二十歲)者,本合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合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七歲)者,本合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29-2 甲方對本合約之同意以及應承擔之義務,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以具備前述民法所定之行為能力。

 

30. 準據法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31. 管轄法院

 31-1 因本合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1-2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